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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场不够,耕地来凑?这个“雷区”可不能踩!

钱塘检察
2024-10-22
2024年3月,钱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钱塘区院”)在履职中发现,钱塘区某村一农户为图方便,将其承包农田中约百余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性质地块硬化成了水泥地面,用于晾晒谷物和堆放物品。看到这儿,屏幕前的你是不是有些疑惑,自家承包的耕地不是想怎么使用就可以怎么使用吗?这有什么问题呢?

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相关政策、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规定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们的生存线,也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突破的底线。基于公益保护职能,钱塘区院针对该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督促违法行为人停止土地侵权行为,恢复耕地种植条件。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上门对农户进行释法说理,促使村民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清除了耕地表面的硬化层,恢复了农作物耕种。

同时,以此为契机,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职责,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健全村级田长和巡查员机制,全面整治耕地“非农建设”问题。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钱塘检察将在耕地资源保护领域持续耕耘,积极构建各方密切配合、协调有序、保护有力的耕地保护协同机制,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


供稿:第五检察部

编辑:汪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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